<![CDATA[zhenyihuashen.bokee.com]]> zh_cn Mon,24 Sep 2007 14:50:52 CST Sun,23 Dec 2007 13:58:27 CST http://www.bokee.com http://reg.bokee.com/account/web/img/logo.gif 博客网 http://www.bokee.com 您好,欢迎访问yunle110.bokee.com <![CDATA[未来的告别]]> .html                                                                            未来的告别 

 

 

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是民权国家,特别对生命权力提得很高,但广安市、武胜县的某些官员就要本末倒置,对百姓的生命视如草菅。对于我们上网信访的途径进行多方的封杀及威吓。有些官员放出话来:“如果你再上访,你就是第二个龚远明,如果你再上访,你的下场比你的岳父何正贵死得还冤。如果我们不能以红道解决你,那我们就使用黑道的手段,总之,我们在哪里碰到就在哪里发财。”听听,这就是某些官员的素质,这就是某些官员的本质,这就是某些官员的治事手段,难怪广安、武胜总是多秋的格局!在这里,我顺便向广大网友及政府官员告别:如果我不正常地去了另一个世界,请你们记住在这朗朗清明世界上我来过一回;也请你们作一个见证:如果我不正常消逝了,那一定是广安、武胜县的某些官员所为。因为我这人很本份,很安份,从不得罪别人,只是这回因为我们的多次上访无意当中得罪了广安市、武胜县的某些官员。

 

                     2007.12.23

                                 我的岳父:何正贵(已逝)

                                    赵春平呈

                         

相关的内容还可访问以下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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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23 Dec 2007 13:58:27 CST 99
<![CDATA[社保的弊端]]> .html                社保的弊端

 

 

20071226日广安市武胜县卫生局叫何永梅去卫生局办理社保。我代何永梅到卫生局。人事股的谭万龙叫我填了一张《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并写了何永梅要交纳的保险费用(两种:一种按全省年平均工资的60%交纳,自1994年至2006年应交保费20546.23元,另一种按全省年平均工资的100%交纳,自19942006年应交纳保费34242.64元)的便条,还出具了谭万龙的工商帐户号:6222002316100274697,叫何永梅把保费直接存入此帐号。

以下是谈话过程:我问,谭万龙答:

问:此费用怎样算出来的?

答:应交基金的28%

问:武胜县劳动保障局的金局长说个人交纳8%,单位交纳20%,而卫生局是怎样分配交纳的?

答:28%的保费全部由职工个人交纳,单位一概不负责。

问:金局长说个人职业者按全省平均工资作为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交纳基金,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则按个人的实际工资作为交纳保费的基金,不知卫生局为什么不以职工的实际工资标准交纳,而要以全省平均工资为基金?难道武胜卫生系统是把其下属的职工推向社会自由职业者的地位?

答:不知道,社保局叫我怎样收我就怎样收。

问:为什么卫生系统的单位不负20%保费交纳的责任?

答:因为单位太困难,不能负担此笔费用。

对话到此结束,我又去社保局反映了一些情况,其中社保监督股的一位同志说:“你要告社保局不作为,那是你的权利,但我们执行的也是武胜县政府的决定。如果出了问题,还是由政府出面交涉调解。说句真心话,本来卫生系统应以事业单位参保的,可政府硬要我们把卫生系统作为企业对待,我们无可耐何。”

以上就是我当时的对话过程,我对其说法深表凝虑:

困难不能成为不为职工交纳社保的借口。

从大环境来看:与武胜县毗邻的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陵区还是四川省贫困地区,而武胜县确是四川省富裕县)乡镇卫生院就能为职工负担20%的保费,与武胜县同市的岳池县乡镇卫生院也为职工负担20%的保费,而武胜县确很特殊,乡镇卫生院不为职工负担任何保费。难道武胜县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难道武胜县不是四川省割区的?其他市县都按社保条例办事,难道武胜县就不遵循社保条例?难道武胜县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例的约束?难道武胜县政府部门就能不顾职工的死活为所欲为?

从小环境看:八一乡卫生院年年有余,还去卫生院多年的负债,并且院长每月的收入都在30004000元左右,这样的高额盈余,这样高额的收入难道不能说明卫生院不困难吗?那为什么不为职工负担社保呢?究其原因还是长官的腐败人心――不管职工的死活,只为自己的利益。

如果院长是腐败者,那卫生局就是其庇护神。

我是南充市天元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员工,现公司已破产,但公司还是为我交纳社保;这证明了不管单位有多困难,但最基本的还是要做到职工的福利应放在第一位,这也符合中国十七大精神;可武胜县又是怎样做的?他们一句困难就剥脱了职工的最基本福利――养老保险。难道这也符合中国十七大精神?

从以上谈话中也看出武胜县政府在干扰社保条例的施行。不知此行为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我又该向谁申诉?

何永梅如果每年都交纳两三仟元的养老保险费那就用去了个人年收入的一半,大家想一想,何永梅还能生存下去吗?

关于武胜县卫生系统不为职工负担养老保险的问题是否正确?我们该向谁反映?我们又该向谁申诉?期待回答。

此致:

 

敬礼

                赵春平、何永梅;

                20071227日星期四

以下是中国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的一些解释:

 

企业是否可以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或不交职工养老保险费?

 

  首先,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一项。对此,《劳动法》不仅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些规定表明:一是社会保险费必须依法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缴费人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就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见,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数额随意少缴或不交。

  其次,社会保险费不同于职工的工资分配。工资分配可以也应当按照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有增有减,效益好时工资可以上浮,效益下降时,工资可以下浮。而社会保险费则是在依据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比例缴纳的,故企业不能以经济效益不好少缴或不交职工养老保险费。

解答来源:养老保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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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28 Dec 2007 14:22:47 CST 0
<![CDATA[回复网友:]]> .html 网友们如认为有必要,请尽量转载,我不胜感激,为谢。欢迎光顾本网站,多提意见。

 

大地茫茫磅跎泥,晓雾朦朦风雨骤;

剥开云雾见日月,柳暗花明又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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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06 Nov 2007 15:16:56 CST 0
<![CDATA[窦娥冤之延续]]> .html              窦娥冤之延续

正文

1994724凌晨四川省武胜县礼安乡卫生院院长何正贵因武胜县烈面镇交警队违法行政故意伤人而治死;

死者家人请求武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李林、刘小明、蒋德成、李波等犯罪事实,可武胜县公安局确置之不理,最后只得越级控诉于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市公安局责令武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武胜县公安局迫于无奈,只得出据一份虚假的《武胜县公安局关于何正贵骑摩托车摔伤死亡的调查报告》武公信[1994113号文件(以下称报告)作为敷衍之过场;为什么说其为虚假之调查报告,理由如下:

一、        先入为主之定论:

   何正贵死亡的原因本就没有查清,为什么武胜县公安局出据的调查报告之标题即认为何正贵是骑摩托摔伤死亡之定论?

二、        对案发现场之虚假报告:

   武胜县公安局在其报告中写道:“……断山梁子坎下公路弯道处,由于转弯角度太小,操作失误,撞击公路边的石头,车翻倒,人受伤死亡……干警刘刚发和县法院法医张隆恩及时赶赴现场……车前石头有被撞击的痕迹,前轮钢圈受损内凹变形……”其案发现场是否如其所说呢?当时93年才修通的国道212线柏油路,其路面是相当整洁的,根本就没有什么石头之类,周围农民都可作证其案发现场没有什么石头;案发现场也还没到转弯之处;根本就不存在转弯角度太小的问题;也根本不存在石头有被撞击的痕迹,其摩托车之前轮受损内凹变形只能是人为的钝器敲打才能成那样的凹陷。其案发之真实现场情况有胡成(当时烈面镇医院院长)作的《何正贵死时情况介绍》为证。补充说明一点:何正贵当时骑的摩托车买起才一个月,车况是全新。其鈅匙胶柄也不会脱落,为什么摩托车鈅匙的胶柄脱落在现场、鈅匙是扭曲的?只能是一种情况:在人为的抓扯下才会发生。

三、        采信偏面之词:

   武胜县公安局所作的报告只采信被告的偏面之词,对事主一方的证词一笔带过,而不加调查与分析就给于否定;刑事法对犯罪的认定有两种情况:1、有直接的目击证人与证物;2、根据旁证进行推理而确定唯一结果;

   何正贵死亡时间在凌晨1点至2点左右,那时天未亮,应该不会有目击证人,只能靠旁证进行唯一推理来确定案件的结果;

   证人陈德元看见交警队的人追赶何正贵,并听见交警队的人威吓言语:“不怕你娃娃跑得快,老子们捉到你,没有你的好下场”这样的情景与言语充分暴露出交警行凶的狰狞面目。

   证人赵明辉(现已逝)听见了行凶的过程中有人喊“救命”交警队打死人啊,之类的言词;此证人的证词也说明了当时交警队的人正在行凶;此证人用一个‘恶’字证实了交警队平时的作风是怎样的恶劣霸道。

   何正贵的死亡时间与李林、刘小明、李波、蒋德成出现在现场的时间正好吻合;

   以上的证词能够充分证明武胜县烈面交警队的人是凶犯;

     可武胜县公安局为什么不采信以上的证人证词呢?其理由只有一个:放逐凶犯逍遥法外;维护官场之利益。

四、        对报案过程的虚假记录:

   武胜县公安局所作报告第4页写道:“……烈面交警中队李林接到刘辉等人报案后讲:“昨晚上,我们过路看了的,人是活的,车子鈅匙还在我这里”……”第2页写道:“……武胜县交警大队付队长龚远义同志代领干警刘刚华和县法院法医张隆恩等人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取证工作……”

   当时报案过程是这样的:第一次1994724日晨620左右刘辉等人报案,交警置之不理;第二次1994724日上午9左右何永梅报案,派出所与交警还是置之不理;第三次1994724日上午11胡成等人以院领导的名誉报案,派出所与交警才免强接案;但都没有说出鈅匙在他们手中;法医等人直到下午1点过才到现场,在现场取证过程中,法医张隆恩首先以先入为主之观点说死者右腹部肝区有一拳头大的尸斑,在现场以胡成为首的医生纠正其说法:尸斑不可能出现这样快,应是瘀斑,最后张隆恩只得写上瘀斑;在法医尸检报告上根本就不准家属看与签字;到现在家属还不知尸检报告上写的什么结论?

   实际报案过程与武胜县公安局所作报告有着天远之差别,难道这不是虚假之记录?作为一个法医,认不出尸斑与瘀斑的区别?其中只有一种解释:维护凶犯而作假;

   关于摩托车鈅匙在李林等人手中是在何正贵死亡后第四天,何永梅从旁人口中得知鈅匙在李林手中,这才向李林要回鈅匙。

五、武胜县公安局所作之报告前后自信矛盾:

   报告第四页写道:“……睡在地上喊“唉哟”!又闻到一股酒气,刘问他是否喝醉了酒,回答:“喝了酒”……

   报告第五页写道:“……害怕自己违章被处罚,对交警队的询问不愿说实情……

   以上两段说明武胜县公安局作假之前后矛盾:死者既然敢回答“喝了酒”,还怕交警什么违章处罚,还有什么实情不愿说出来?

六、        欲擒故纵变换脸面:

   报告声称辞退李林、刘小明,而今此二人还任职交警队;只是地方变换了;

   武胜县行政机构对待百姓的生命可用“草菅人命”来概括;武胜县行政机关的官官相护上通天下达地,百姓就是他们玩弄对象;为什么这样说:因李林是李成轩(广安人大主席)的侄儿,刘小明是陈定喜(原任武胜县工商局局长)的女婿;

     窦娥冤有六月飞雪,钦差暗访,而何正贵冤死至今已有13年零6个月,凶犯还在逍遥法外,上天未降瑞雪,也没有钦差的下访,所以相较窦娥冤曲历时更长,冤曲更冤;在现今中国由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出现这样残酷的窦娥冤难道不是对当今社会的一个讽刺吗?现今之中国急迫需要出现一个海瑞般的官员:对妄曲人命之行为、对贪墨之腐败,要有不畏强权一查到底之决心;这样中国才是一个和谐之社会。

 

附件1

   2007528日上午1120左右武胜县纪委给何永梅打来电话说:“关于你父亲一案去问武胜县公安局田发强(电话6222891),因田发强在全权负责此案。”

   2007529日下午250左右一个自称是武胜县公安局的人给何永梅打来电话说:“何正贵该死,你不准再上告,如再上告就是诬告。”何永梅听到这样的话,非常的气愤,于253左右拨通6222891找到公安局田发强问他们对何正贵死亡一案怎样处理;田发强说:“死于交通事故”;何永梅又问:“你们调查没有?”;田发强说:“看了死亡调查报告,调查了一些活着的人”;何永梅又问:“关于我们提供的证词该怎样解释?”田发强说:“无法解释。”田发强最后又说:“我们都是老乡,你父亲死了就算了,因为我当时未经手你父亲的案件;并且案件发生已经十几年了,也无从查起。”

以上就是武胜县公安局的人员对待何正贵死亡一案的处理态度;由此可看出武胜县公安局有多蛮横,只准他们贱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剥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生命;不准公民有一点言论自由的权力和维护正当利益的权利。

从以上的对话也看出武胜县公安局对待命案的敷衍调查过程!!!!

不知道有关领导对武胜县公安局的作法该怎样看?我们期待!

附件2

  顺便问一下有关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之规定不知我们是否有在2008年奥运会时申请在北京散发传单宣传此案的权力?如果你们没有回应,就当是默许我们有此权力,期待回应。

 

因邮箱容量与内容有限,有关更详细证据材料见以下博客网站:

 http://blog.people.com.cn;

      用户名:zhenyihuashen;

http://blog.sina.com.cn/zhenyihuashen;

http://zhenyihuashen.blog.sohu.com;

http://zhenyihuashen.bokee.com;

 

                 何永梅:死者之长女;

                 何永芙:死者之次女;

                 何刚:死者之子;

                 赵淑蓉:死者之妻;

                      具呈!

                 2007729日笔;

以下是一些有关证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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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25 Sep 2007 15:03:16 CST 0
<![CDATA[违规院长之佐证]]> .html         违规院长之佐证

 

四川省武胜县八一乡卫生院现任院长违法违纪、霸占医院、欺压职工、贪污公款可从以下几点略见一般:

一、     职工工资表问题多多:

随便举出几个月的工资表就能说明院长一家霸占医院的实情:以下是工资表复印件:(见以下附图)

从以下工资表中可看出:为什么全院的奖金99.9%由院长一家享受?奖金的定义不外是对本月全院取得好业绩的一种奖励手段,难道全院的业绩全由院长做的?其他职工就没有配合的功劳?如果是这样的话,八一乡卫生院根本就是一个私人诊所无疑。哪里还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的基层卫生事业机构?院长的工资每个月都在两仟元以上,职工都在几百元左右;院长一家领取全院工资的大半;这难道还不能看出院长霸占卫生院的端倪?院长与其父(蒋声敏)的高额代班费是一项不正当的工资收入(:只有院长及其父有代班费);因为全院的职工都在上班,不缺习不早退,不请假,何来之代班?院长的一家霸占医院工作间为居所,难道住在医院也叫代班,如果这样的话,全院的职工都霸占医院作为居所,干脆就不要医疗室、营业房你们说可以吗?院长老婆段晓燕(南充石油地调处离职工人)对药一窍不通,居然也安插到取药司药的岗位上,难道医药行业没有一点行业规范?任由一个门外汉取药害命?难怪武胜县近来出现很多医疗纠纷,全由武胜县卫生局监管不力、玩忽职守、任人为亲所造成。武胜县卫生局你该当何罪?

二、     莫须有的领款单:

其他的领款单不说,只举一个例子就可证明医院账户其实是院长自家的小金库:

20077月份职工工资表中院长已经领取奖金300元,没有代班费;然而院长又单独自开领条自签字自批示领取20077月份奖金及代班费1049元整。双重奖金的领取证明院长贪污挪用的严重程度。但作为医院职工确是见怪不怪了,因为这样的事情太多了,职工已经麻木了。据某些职工讲:每月工资表及各种领条都是经过武胜县卫生局点头同意了的,没有错误。武胜县卫生局你们是否是吃饱了撑着,这样的不合理工资分配及贪污大问题你们熟识无睹,真是睁眼瞎,难道你们也参与了贪污行业?

三、     职工的生死漠不关心:

作为一院之长,就应该处处为职工作想,时时为职工分忧;我们可恨的院长你做到了吗?作为医院的职工最关心最想得到的不外是公正的待遇,优厚的福利,院长大人,你做到了吗?没有,你连职工最起码的福利社保就没有买何谈其他(:院长规定社保费15000元左右三天内全额由个人支付完毕,有些职工家境贫寒,交不出如此巨大的费用,于是院长就强逼职工签定不愿买社保的协议,并威协说:如不签就开除;大家请想一想,签定不是本人意愿表达的协议能有法律效力吗?院长说签定不愿买社保协议是开了职工大会讨论了的,大家又想一想,医院就是院长的,职工哪有发言的权利,所以职工大会只是一个过场而已,事情还是由院长决定);医院职工何永梅符合认定医师条件,多次要求你上报为其认定医师,但你一句可恶的话语:“你没有资格”就扼杀了一个职工的大好前途,你说你可恨不可恨!你说你可恶不可恶!你说你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院长大人,当你在吃饱喝足的时候,当你长得膘肥体状的时候你还是应该倦顾一下你可怜的职工呀!

四、     侵吞补助费:

2006年度合作医疗下村体检补助费更是花样百出,院长逼迫每一位职工签字画押,但不领钱,为什么?因为院长要贪用这笔钱(5400元整),冯君早已远赴省外,根本就不在内地了,何来下村体检,这可能是院长冒其名额想多贪领的原故吧?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因武胜县政府相关部门惯用冒名手段,所以我们院长也学到手了。

五、     超出执业范围:

院长作为一院之主宰,掌握着全院的经济命脉,同时也掌握着全院的生杀大权,更有甚者掌握并操作全院的医疗资源,不给职工任何的机会:由政府下拨的B超机、X线机、实验检查设备、住院楼全由院长一人把持,于是院长就可以拿着国家的资源炫耀:你看,我多有本事,全院的业绩由我一人发挥;然而,事事有利就有弊,院长大人,你想过没有,你给其他职工机会了吗?你有违法操作吗?举一例证明:八一乡五村曹阳及曹朝辉怀孕,在你手里利用B超机为其诊断怀的是一位女孩,你不知他们事后伤心多久,他们很想堕其胎,经亲人的劝慰,最终想法未隧。难道你没有为孕妇增加思想负担的责任?不知你又为多少人做了此缺德之事。你难道不知此做法是违法的?

难道小小的一个乡卫生院院长真的就无法无天了?视国家法律如无物?他有这样大的能量吗?归根结底其症结所在:原来武胜县卫生局是其保护伞;特别是田和平与其称兄道弟,亲密无间;只要有问题,卫生局都要为其包办,必竟院长才被评为第一,院长是武胜县卫生局的大红人嘛!

 

以上几点证据不知是否能够证明院长的劣行,如果不够,以后我再向大家公布一些。不知有哪个部门能够瓦解院长的职务?如果不能,我将继续到底。我想法治国家,就应该有个法治的结果。这样才算圆满。这样才是一个清朗世界。

以下是一些图片证据:

     200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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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25 Sep 2007 14:47:05 CST 0
<![CDATA[一个共产党员宦海历程]]> .html               一个共产党员宦海历程

 

“苦孩子出生,干苦孩子之事”这是现任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书记杜如先的一句锉佑名;

杜如鲜家庭非常贫穷,老父老母都健在,老婆下岗待业在家,不久前才做完手术,儿子读大三,一家的生活花销用度都靠他微薄的工资;老父老母见着他一次就说一次:“儿呀,你离家这样近,为什么不回来看看呀?”杜说:“父母大人,我实在没有空呀!,等有空时再说吧!”

一段朴实的对话反映出一个人民公仆的心声,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可我们的杜书记咫尺家门数载而踞步,这样的共产党员难道不能媲美大禹吗?

2004年前杜如先任嘉陵区曲水镇镇长:建果园、修水池、帮助孤寡老人修房建屋,在其任中恪尽职守,尽心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争当一个清廉、公道、正派的共产党干部;

2004年杜如先离任曲水镇,百姓自发组织车队欢送,试问这样的景象现今中国能见几回?

2004年杜如先任嘉陵区吉安镇书记迭事更是层出不穷,举几例如下:

五村村民陈金平孤儿院长大,游荡社会、危害社会,杜知道后,顶着各方压力,毅然出资2万元,叫其自己筹资1万元,帮其建成居所,此孤儿感其恩德,毅然收心养性,外出打工,2006年此孤儿携回打工收益,多次请杜,回报其恩泽,可杜婉拒,万般无耐,孤儿求其村主任以工作之名出面力请,这才得以表达其所受之鸿诰之恩;在杜如鲜身上充分体现了共产党干部关心百姓疾苦,维持社会稳定之灼热风彩。

吉安三大队五队(古家坝)富阳桥的修建历程更是体现了杜如先一心为民请命的基层干部之品德:顶酷暑冒严寒,一碗方便面、睡街边,跑民政、奔交通、求扶贫,一心就是为了富阳桥的修建,然而几载寒暑过去,桥资未筹足,村民的生命安全正受着威协,万般无耐之下,杜发动五社群众自筹资金13万元,无偿出工10000多个,镇干部集资10万元,但这只是杯水车薪,更大的资金缺口何去何从?杜如先日焦夜愁,几多白发增生,胆结石疼了,医生建议住院手术,然杜说:“富阳桥不建成,决不手术”;这样的干部舍生忘死,一心就是为了百姓的生活畅快、生命安全,这样的干部难道上级不应该赞扬,不应该为其分忧解难?难道真的要等出现焦裕录之后果再宣传赞扬?这样的干部如再失去一位,那真是国家之不辛、社会之不辛、人民之不辛!

记得杜如先刚上任时,吉安镇村民对其不屑,认为又是一个贪官来了,然而经过两年的接触杜以实际行动感动村民:解决多年来未决的华吉路修建、吉安二大队、八大队小康村的成功建设、二队长达5公里的富裕路建成、三大队五队载桑养蚕成效卓著,九大队便民桥的开通;这都是杜在上任吉安镇书记之职后,在镇欠款一千多万元背景下,帮着镇上还去四、五百万元欠款的前提下,所为民做的几件实事;这样的干部有能力,因为他正直、清廉,他是生活在百姓中,是百姓给予他能力,老百姓现在这样评价杜如先:“他是承建商的铁公鸡,是百姓财富的守护神!”

象杜如先这样的干部现今中国很少了,国家、社会应该给予这些风毛羚角的典范予以保护与赞扬;

以上是我们吉安镇全体村民以事实为依据提起的万民保言书,希领导认真对待,为谢!

 

                   200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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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24 Sep 2007 17:34:32 CST 0
<![CDATA[社保是否交纳]]> .html                      社保是否交纳

 

何永梅:武胜县八一乡卫生院职工,自1993年参加工作自今已十年有余;

何永梅作为一名卫生工作者,扎根于国家卫生最基层,默默地为祖国卫生事业奉献一身,解决了许多百姓的身患病苦,不愧于白衣天使的称谓。

基于现今中国国情:服务三农,农村医保的推行更体现何永梅工作之重要,然而,就有些人不是这样的麻烦就是那样的阻碍,使得其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作为卫生行业的行政主管人员只知道金钱的搜刮,不屑于为医务工作者的社会福利考虑。他们不知道白衣天使也是人,也有物质消费的需求,也有要求社会承认其功绩的权利,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保护,也可要求其单位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然而,何永梅所在单位负责人说单位没有给何永梅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难道其行为没有违反《劳动法》吗?如果真是违反劳动法,何永梅又该向谁倾诉,请告之,为谢!

                何永梅

                200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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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24 Sep 2007 17:32:37 CST 0
<![CDATA[续认定医师伪劣面]]> .html              续认定医师伪劣面

2007719日上午1030左右四川省广安市卫生局派张建等人调查何永梅关于认定医师的资格及其他;

在调查过程中,张建问,何永梅答:

问:“小何,你什么时间进入八一卫生院的?”

答:“我于1993年进入卫生院的。”

问:“什么时候取得‘中医士’职称的?”

答:“1991年”。

问:“你承包门市从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

答:“从1994年开始至今”。

问:“在承包过程中每年是否按时向卫生院交齐承包费?”

答:“每年都如数交齐。”

问:“每年的承包费是多少?”

答:“19941000元,19951200元,以后每年1700元”

问:“你承包的门市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答:“此门市从1980年就有了。”

问:“此门市一直是你在经营行医吗?”

答:“1980年至1994年是我父亲和爷爷经营行医的,那时是八一卫生院在此设置的一个医疗点,1994年至2000年是我和我爷爷在经营行医,2000年至今就只有我在此行医了。”

问:“你是否有卫生执业许可证?”

答:“有。”

问:“你是否把你的情况向你们院长及武胜县卫生局反映过?”

答:“反映了多次,但他们都不理。”

最后,张建说:小何你把你相关的资料复印一份给我。

何永梅把以下的资料复印了一份给张建:

  自1994年至2005年的承包合同书各一份;

  自1994年至2005年的交费收据各一份;

  乡村医生证复印件一份;

  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此问答进行到1130左右结束,之后武胜县八一乡卫生院的院长邀请张建及武胜县卫生局相关人员一行到烈面很哙了一顿,院长是否献礼就不得而知了。俗话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不知他们是否有此嫌疑?

从以上的问答及相关证据都证明:

  何永梅行医看病的时间及取得中医士的年限早于《执业医师法》颁布的时间;(时限早)

  何永梅从1994年开始至今一直都在进行着农村医疗卫生的工作,从未间断过。(工作未间断)

  何永梅从1993年开始至今都是武胜县八一乡卫生院的职工;(所属医疗机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及四十五条规定认定医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相关医学技术职称的年限早于《执业医师法》颁布年限;

2、在医疗机构中从业;

3、从事卫生工作未间断2年以上;

    符合以上条件者,给予认定相应的执业医师。而从以上各种证据看出何永梅早已具备认定执业医师的资格。可武胜县卫生局确不给予认定。很显然武胜县卫生局已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7724310左右广安市卫生局张建同志给何永梅打来电话说:“关于你认定医师一事,我们经过调查,你是工人级别,是不能给予认定医师,并且武胜县卫生局与人事局都没有你的档案。关于八一乡卫生院开除你一事,你可以私下里与你们院长谈谈,因你们院长说他不是真心想开除你,只是你们最近的矛盾才引起他开除你的念头。你也不要再告了,即使再告你也告不倒,我们会把你的事情作为书面文字报告到上面去。……”通话于340左右结束。

以上就是四川省广安市卫生局在调查何永梅后作的答复。以上的通话内容真是漏洞百出。

首先:难道工人就不能有医学技术?就不能从事医药卫生行业?人之常情,工人才是技术人员的核心,而行政人员大多从事管理行业,相较来说,行政人员更不应该比工人掌握医学技术,那为什么只有行政人员能够认定执业医师,而工人确不能,广安市卫生行政单位真是一塌糊涂呀!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也没有规定工人不能认定执业医师;

 再有:武胜县卫生局及人事局没有何永梅的档案,那只能说明武胜县行政管理有问题,因为连一个职工的档案就管理不好,何谈工作?如果卫生局及人事局没有何永梅的档案,那只能说明武胜县行政单位对下属漠不关心;只知道要纳税人的钱而不知道为纳税人服务;这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寄生虫。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条:说的是不具备认定医师的资格该怎样处理才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而何永梅早已具备了各种条件,根本不受此条限制,而应符合第一条之规定;那为什么广安市卫生局张建同志说: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认定医师要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何永梅没有认定医师资格呢?这一点我可以回答:要么因为广安市卫生行政人员对《执业医师法理解不了,要么就是因为他们想官官相护欺压何永梅。才说出一些漏洞百出之言语。

 另外,张建同志叫何永梅不要再上网发布此内容了,如果再发,他们也要发了;我想,这一点我深表认同,因为共产党起家就是靠舆论才深得民心,只要有理,大家都可以畅所欲言,不止在中国,还可以遨游到外国找到知心朋友,因为互联网通达全世界。因为现在讲的是全球人心归人嘛!!!

  还有很多内容见以下博客网站:

  http://blog.people.com.cn;

      用户名:zhenyihuashen

    http://blog.sina.com.cn/zhenyihuashen

  http://zhenyihuashen.blog.sohu.com;

  http://zhenyihuashen.bokee.com;

 

                          200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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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24 Sep 2007 16:52:50 CST 0
<![CDATA[认定医师伪劣面]]> .html            认定医师之伪劣面

何永梅:1991年经武胜县卫生局考试合格,(记得当时考试命题以中医大学教材为准,与现行的执业医师考试相似。)取得中医士的医学技术职称,在当时有处方看病的权利,于1993年成为武胜县八一乡卫生院正式医务人员直至现今。

何永梅在服务农村医疗的16年中,秉承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恪守一个白衣天使的本质,帮助一个一个患者战胜病魔,受到当地百姓的好评,在这16年中也没有发生任何差错。

可就是这样的医学技术人员,确遭受到武胜县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排挤与畸视。为什么这样说,请听我申诉:

一、19995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而何永梅茯得中医士的医学技术职称的年限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施行时间,符合认定医师条件,那为什么又没有得到认定呢?反而,在武胜县有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条件的人员确能被认定通过并有执业的资格,其中原委不得而知!

二、与何永梅同一个医疗机构的蒋和平、曾昌礼确给予了认定并注册有行医资格;为什么同一个屋檐下确有不同的待遇?